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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7-10-22 17:34:00 来源: 收藏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建房〔2007〕69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产局、规划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是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式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统计和规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10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为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统计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全国许多省、市都已建立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而我区只有南宁、北海两个市建立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其余12个设区城市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116号)和建设部最新发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15-2007)的要求,尽快落实资金,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区要以城市为单位,依托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将分散于规划、施工许可、房地产开
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效整合起来,并综合统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总体发展、变动状况的统计信息,结合土地、金融、税务等与房地产有关的信息,形成全面、系统、客观、及时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二、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涉及建设(房产、规划)、统计、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等部门。各市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未设立房产局的市由建委牵头,下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有关房地产的数据信息(见附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市场形势分析研究、协商机制,建立统一的市场监测和分析报告发布制度,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各市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市场监测分析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要加强报告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层级、各环节的责任考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分析判断的科学性。对于工作不认真,上报不及时,上报内容简单、敷衍、以及存在瞒报虚报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误导调控决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方法。各市要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特点,不断改进分析方法,完善报告编制方法。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要注重把握市场运行的规律性,客观、准确地反映市场发展态势。要重点关注供求总量、结构、价格等指标的变化情况,注重研究并发现相关指标间的内在关系,关注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苗头性问题。
     四、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请各市房产局(建委)牵头负责商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数据信息,形成每月报表(附表1-5)和每季度报表及分析报告。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桂建房〔2006〕38号)要求,于每月18日前向自治区建设厅上报上月房地产市场情况报表,每季度(季度首月18日前)上报上季度报表及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按建设部要求格式内容),由自治区建设厅汇总后分别上报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统计局、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
 
      附件:1.房地产市场情况月报表(表1-5).doc
               2.房地产市场情况季度报表(表6-9).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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