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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有望放宽

2005-04-28 07:22:36 来源:摘自《上海法制报》 收藏

    享受“低保”、连续失业2年以上困难职工和直系亲属可以提取公积金

  

    在日前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主任会议上,记者从即将提请审议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获悉,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有望放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连续失业2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者,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仅限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等用途。“困难户”提取公积金可付房租等。

  

    据悉,为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的调研,调研集中在此举是否与国务院以及现有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持平衡和衔接;社会的承受能力如何等方面。

  

    之后,有关各方达成的共识是,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者,用途应当限制在支付房租等方面。拟订缴存比例需要座谈听证。

  

    另据记者获悉,本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也可能有新举措,即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的基础上浮动确定。此举是为了避免某些高收入者实际缴存公积金的数额,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情况。据悉,本市每年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将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

  

    今后,凡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缴存比例或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将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意见。违法提取公积金将受罚。

  

    在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同时,记者获知,本市对违法提取公积金的个人,也设置了惩罚措施,具体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课以所提款额10%至50%的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课以所提款额1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者。(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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