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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4年度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

2005-06-01 11:40:19 来源:广西建设厅 收藏

桂建设字[2005]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的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2004年度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本年度应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315家,经审查,年检合格的288家,年检基本合格的9家,年检不合格的18家。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合格的单位,可以继续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年检基本合格的单位,仍可以继续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但对在年检中指出的存在问题, 要抓紧进行整改(存在问题将另行通知有关单位),在下一年度年检时要达到年检合格的标准。

  三、年检不合格,需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单位,要对照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内要暂停承接新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整改时间从本文发布之日算起,整改结束后,有关单位需向我厅提交整改报告,我厅将根据整改情况做出恢复资质、降低资质或取消资质的决定。

  四、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年检结果一律为年检不合格,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资质证书失效的单位不准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且根据建设部第93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这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五、在资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的,属于暂定资质,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满前的2个月内,可以按申请资质证书的规定程序,提出转为正式资质的申请。有效期届满,未能转为正式资质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六、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1个月之内,负责将有关单位已失效的资质证书正、副本收缴后交回我厅勘察设计处销毁。

  七、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资质证书标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九、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要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一旦发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或与资质标准相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我厅,我厅将根据其变动后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同时,要严格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制度,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的查处。

  十、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接本通知后,即派人带齐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到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年检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十一、今后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各单位可登录我厅的“广西建设信息网”(www.gifley.com)查阅。


  附件:2004年度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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