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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建筑节能试点工程的通知

2008-07-01 10:30:09 来源: 收藏
桂建科〔2008〕20号
 
 
各市建委、市政(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经〔2008〕35号)的精神,我厅定于近期开展2008年度建筑节能试点工程的评审工作,对评为建筑节能试点工程的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方式为以奖代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
    (一)试点工程范围
    1、对区内民用建筑的空调系统、供暖系统、热水系统、照明系统或变配电系统、城市照明等进行低成本节能改造的项目或使用先进节能技术新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绿色照明工程项目(包括各种形式的照明节电项目);
    (2)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推广项目;
    (3)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或绿色建筑);
    (4)节能型校园建设。
    2、其他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建筑节能项目。
    3、工期短(3个月内能完工)和投资效益高(每投资1万元用于节能工程,每年的节能量超过6000度电)的节能工程。
    4、2008年12月中旬前能竣工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满足第(一)条规定的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新建或改造);
    2、节能量是通过实施节能工程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准确核定。对于绿色照明工程项目,要求实施后单个工程每年节能量(或折合)不低于20万度电;对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推广项目,要求实施后单个工程每年节能量(或折合)不低于30万度电;对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实施后单个工程每年节能量(或折合)不低于30万度电;对于节能型校园项目,要求工程实施后每年节能量(或折合)不低于50万度电。
    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4、如果是新建建筑,必须满足国家和自治区节能设计标准,并严格按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三)申报资料内容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
    2、拟实施该节能工程的节能公司简介、本节能工程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简介、节能工程投资额的详细预算报告、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该节能技术公司承担该节能工程的合同书(优先考虑已签订节能工程合同的项目)。
    3、本节能工程的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简介。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该节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需的附件)。
    (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建筑类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拟实施节能工程的面积等内容。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和本建设项目的能源管理情况。
    (3)本项目合理用能的标准(或本行业国内领先的能耗水平)或节能设计规范、节能工程项目实施前的用能状况。
    (4)节能工程的节能目标及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节能工程的技术方案(包括方案遴选),应包括节能系统原理图和主要设备等。
    (5)技术经济分析
    节能工程的详细投资预算;
    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
    节能效益预测;
    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分析;
    环境效益分析(如实施该节能工程后,每年可减排多少吨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6)节能工程的进度计划与安排。
    (7)技术支持力量(包括:节能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拟实施该节能工程的节能公司的技术力量描述)。
    (8)实施本节能工程的风险分析。
    (9)实施本节能工程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包括对周围的水、空气和噪音环境的影响和为了防范、减轻这些不利影响拟采取的措辞)。
    (10)其他相关的必要材料,对新建工程包括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企业登记、资质证明材料、本建筑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证明材料(对节能改造项目可省略本项)。
    二、  评审
    (一)按属地化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将2008年建筑节能试点工程申报资料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我厅。区直、中直单位可直接向我厅申报。
    (二) 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试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初步确定项目奖励资金的额度,下达节能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三、项目验收和奖励
    节能试点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厅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该节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重点是该工程是否达到申请书所提的节能量、节能工程实际的投资额和有关的减少环境不利影响(如噪音增加)的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根据验收评审报告,达到申报书预期节能效果的(包括节能量、投资效益等),我厅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市要尽快落实本通知内容,最大范围宣传相关政
策,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
    (二)联系人: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马惠杰、何嘉妮,联系
    电话0771-2260040。
    (三)申报材料:一式5份,A4纸打印,电子版请同时发
    送到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gxjstkjc@foxmail.com
    (四)申报受理截止日期:2008年7月21日18: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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